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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编辑:浩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1月,由省民政厅发起。该基金会致力于推动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尊重,同时关注他们的教育、就业、文化和体育发展等方面。

宗旨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建设宗旨在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

业务范围

该基金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为残疾人康复、教育、脱贫、就业、文化、体育、维权、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募集善款,旨在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

表彰规定

为了更好地表彰捐赠者的爱心和支持,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制定了相应的表彰规定,其中包括开具收据、呈送感谢信和颁发纪念证书等措施,以表达对捐赠者的感激之情。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及捐赠物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会计法》、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河北省相关规定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和捐赠物资管理坚持为残疾人事业服务的建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对受赠资金和物资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确保原始基金保值增值,维护本会信誉。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对募集资金、物资实行项目管理。本会根据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选定若干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由捐赠人选定,由本会确定项目实施人,具体组织实施;捐赠人对具体项目无明确意愿的,由本会确定。

第四条

本会对原始基金实行保值增值管理。本会原始基金要在400万元以上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动息不动本。本会经过理事会议同意,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等安全、合法、有效的形式达到原始基金保值增值,其增值收入由本会按章程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本会在银行单设帐户,由理事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建立财务会计岗位相互牵制制度。分别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做到“账款分开、相互制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在开户银行备案的用于存取款和银行转账的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和一人使用。

第七条

建立财务会计工作的稽核制度。会计机构内部明确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对日常会计核算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及舞弊等及时纠正或制止。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本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进行内部会计控制。

第九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会各项费用支出应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来核算。

第十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本会为了实现业务目标、开展业务活动和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本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根据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公务经费控制在当年总收入的7%以内。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筹资费用是指本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金(物)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是指本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本会的各种费用支出要有经办人员的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并经本会财务部有关人员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1001元至5000元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5001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凡在10001元以上的支出款项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及经费预算,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特大支出款项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部门要每月向秘书长、每季度向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和监事、每半年向理事长和理事会书面报告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省民政厅前应经省残联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收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接受相关捐赠人查询;接受省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接受省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收到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并将有关单据送财务部门入账。

第二十条

捐赠的实物如不适合残疾人或项目直接使用的,可变现或转换入账后,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报送的捐赠物资清单,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登记账簿。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捐赠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捐赠物资要严格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和有关规定分配。捐赠物资的分配审批权限为:价值在1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决定分配方案;价值在1001元至3000元以内的由秘书长提出分配方案后,报主管副理事长批准后执行;价值在3001元至10000元以内的由秘书长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超万元的由理事会确定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5年4月11日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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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长简介.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024-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政府网.2024-11-06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4-11-06